近日,警方接一男子拨打110报警,称其所驾小客车为演员王某某在京长期租用车辆,车上被人安装了定位装置。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嫌疑人李某(女,25岁)、张某某(女,24岁)查获。经审查,两人系该演员粉丝,为了达到“追星”目的,在该车上非法安装了定位装置,掌握相关行程信息后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炫耀,并曾售卖牟利。目前,两人已被昌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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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追星我们并不陌生,对好多人来说,追星其实就是一种崇拜,比如把明星的海报照片贴满小屋,比如关注所喜欢明星的动向,在条件允许时不远千里去光顾该明星新片发布会、个人演唱会什么的。总而言之,就是一种很美好的感觉。
特别百度了一下。追星一词来源于红极一时的小虎队。1989年小虎队开始巡回演出,当他们从台北巡演到高雄时,疯狂的粉丝们成群结队地骑着自行车一路追踪,大呼其名,这种跟在明星后面追明星的现象被当时的报纸称为“追星”,也正是从那时起人们开始用追星一词来形容粉丝对明星的崇拜行为。
公民有崇拜他人的自由,一份美好的感觉值得呵护,但前提是这份美好的感觉不变色、不变味。在演员长期租用的车辆上安装定位装置,这可是非法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还没完,掌握相关行程信息后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炫耀,并曾售卖牟利。这两位年轻妹子把“追星”当成什么呢,当成一种生活炫耀,当成一门生意来做,这哪是什么“追星”,分明就是“坑星”。对不起,换成谁来当明星,也不稀罕这一类型的所谓的“追星”。
有人会问,追星有标准的姿势吗?的确,追星的方式每一个人你有的你的,他有他的,当然尽管方式不一,但恪守的原则却是一样的,那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进行追星活动,任何变色变味的追星都不是我们提倡或者说接受的追星。心怀鬼胎,不单纯到侵害明星个人信息,甚至销售牟利,这样的人也配追星?实话实说,追星的那份美好感觉压根不应该属于这些人。醒醒吧,坑星一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