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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笔观察】“市场主体倍增造假”板子应该打在谁身上?

时间:2024-04-21 浏览量: 作者:易国祥

近日,多位山西大同阳高县的基层干部反映,当地在落实“市场主体倍增”计划过程中,存在严重造假现象。各地媒体发表评论纷纷呼吁,应对此严肃追责。

该县“市场主体培增”,“实际上对经济发展一点用也没有,也解决不了农民的实际困难”,由此衍生的消极后果可想而知。对市场主体虚假登记追责最直接的法规依据就是《市场主体登记条例》,这一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法规。

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相应查处。第四十条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登记。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造假的市场主体,没收违法所得,视情形处10万至100万罚款。

可是,阳高县的这些市场主体直接责任人都是些村支书等基层干部,按照披露的信息,处罚他们或相关市场主体,恐怕打错了屁股。因为他们都是被迫的,“无可奈何的”。他们的过错,只是没有力量坚决抵制上级的摊派。

好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但是,处理这个环节的经办及核准人员,他们肯定也要“喊冤”。因为他们也是被迫的,“无可奈何的”。他们的过错,应该是没有坚持原则,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行政命令办事。

但条例对登记机关违规处罚的内容,远没有对市场主体及直接责任人的诸多限制那样实锤。管理主体比管理对象在同一法规中的地位疑似优越,也许给了登记机关知法犯法的底气。

如果对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不处罚,就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如处罚,明显面临“两难”。不言而喻的原因,是背后有一股两方面都不可抗拒的力量,在推动“市场主体倍增”偏离正确轨道,即强迫造假、诱导造假、默认造假,发展成鼓励造假和配合造假。与其说是严重造假,不如说是乱作为。

这股力量到底来自哪一环,“村里说是乡镇派的,乡镇说是县里派的,县里又是谁派的?”如果板子打不到该打的屁股,又遑论营造优化营商环境!

即使“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供“四免服务”(帮办、复印、邮寄、刻公章),车接车送去县城办注册手续,县里派工作人员下到镇上”,这看似转变作风、优化服务的种种措施,实际上是在为“市场主体倍增”造假服务,为乱作为服务。

中央多次发文推进和指导市场主体建设,明确要求坚持市场导向,靠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但山西大同阳高县为何靠层层行政命令、靠月月排名考核、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搞“市场主体倍增”,说这些地方领导干部完全不懂市场经济,不懂基本法治,也是不准确的,但这些都不比他们心心念念的“政绩”重要。

要遏制这种扭曲的政绩观,无论地方经济发展如何遭受重创,对有些人可能都不会有锥心之痛,惟有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领导实施严厉处罚,让他们孜孜以求的名利双失,有痛感,长记性,以后才不会重蹈覆辙。

敢不敢依法处罚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严重造假,这是检验涉事党员干部是不是真正走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试金石。同时,法律是最高权威,政府和官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法律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是完全的、绝对的,不存在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机构和人物。通俗地说,现代法治,既要治民,更要治官。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官员带头守法,依法执政,为既有的违法承担责任,对于当前的阳高县来说,这才是最现实且重要的营商环境。

(红笔:易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