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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甫祥:“见义勇为致人重伤案”是道社会考题
时间:2016-04-20
浏览量:
作者:徐甫祥
“本人郭明(化名),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的一次见义勇为被含冤判刑……”近日,一条网帖受到广泛关注。小郭称,当天下午,他和同学从都江堰乘大巴前往泸州,中途一名男子骚扰车中女乘客。到达泸州下车后,男子与女子发生抓扯,小郭和同学出手,其中郭明用鞭腿踢中男子头部使其倒地时头部着地,致重伤二级。2015年9月,龙马潭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2016年3月,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郭明支付张三赔偿款157173.76元。(4月19日《成都商报》)
这无疑是一起让国人十分纠结的案子:站在法院的角度,无论何种起因,一旦逾越法律底线,造成伤害,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后果;而为数不少的网友则认为,此判例一开,国人曾深恶痛绝的“路人冷漠症”或将抬头,而“路见不平一声吼”的场景恐不复见。尽管此言有些偏激,但该案的示范效应,或多或少会对社会弘扬见义勇为行为产生一定量的负向力,却是不争的事实。
就这起案子本身来说,基于郭明及同学的“出手相助”,已经超出了防卫限度,造成了对方重伤二级的法律后果,故无论案件的起因为何及如何定性,都不大可能导致“判二缓三”判决的实质性改变。然而,本案的争议在于,公诉人认定郭明及同学“出手”时,对方已停止了“不法侵害”;而郭明及同学却称当时对方仍然在对女乘客“拉拉扯扯”,且是应女乘客的请求“出手”。显然,这是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抑或“防卫过当”的关键点。
然而,作为事关案子定性的关键证人,那位女乘客却始终没在本案中现身。诚然,正如相关法官及检察官所说,就算找到那位女乘客,定义为见义勇为,“也不会对案件定性造成改变”。但要知道,因见义勇为导致的“防卫过当”,比之“故意伤害”,其对郭明及同学心灵的慰藉,以及他们的名声乃至日后的前程,显然不可同日而语。何况,一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所谓“故意伤害”案,将作为受助主角的当事女乘客排除在外,这样的断案似乎很难谈得上严谨与公正。
此外,此案还有诸多不明晰的地方,譬如,重伤男子是被直接击打所致?还是身体倾倒时头触地而伤?也就是说,是直接加害,还是间接后果,似乎在判决书中未明确确认。此外,未找到作为关键证人的女乘客,法院是如何认定“本案的发生,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本案发生时的几个关键时间段有否监控录像为证?是否还有其他证人出庭作证?这些事关本案完整证据链的疑点,都有待揭秘。虽然此案涉及未成年人,不宜对外公开,但在当事人将案情披露上网、并不断喊冤、且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前提下,相关部门仍然一味保持沉默,恐非应对之策吧?
因而,找到那位至关重要的女乘客,进而补充、完善相关证据链,既可回应社会质疑,又能让本案经得起推敲,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与担当。就算最终判决结果不会更改,但严谨的证据、准确的定性、以及让人信服的判决,却可以法律的名义,既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又警示人们依法行事,这不是一举两得的大好事么?
然而,本案不单是法律命题,还是一道社会考题:倘若郭明最后申诉的结果是维持原判,且判决无懈可击,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但毕竟客观上对见义勇为者“泼了一瓢冷水”。原因很简单,法律有它自身的法则。显然,在引领社会前行、规范人们行为方面,法律并不能“包打天下”。因而,法律所不能及的工作,还需政府及社会各界共同去“担当”:譬如,对于本案当事人郭明及同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他们的上诉或申诉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如寻找当事女乘客及其他相关证人、协助其选定辩护律师等;而一旦尘埃落定,做好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坦然面对;同时,对其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进行核实及查证,及时公布结果,以告慰其本人及家庭;此外,对其工作、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或困难,给予尽可能的关注及帮扶,都是缺一不可的。
此外,法庭判决由郭明及同学支付的巨额赔款,如郭明名下的157173.76元,其同学苟清名下的67186.88元,按理固然应由他们为自己的“冲动”买单。但事因见义勇为而起,且危急之中又往往很难做到始终理性或收发自如,若让他们全部承担,一则很可能会让其本人与家庭陷入无力、无助的境地,二则会伤了社会众多爱心人士的心,更不利于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而,或民政部门、或公益组织,不妨爱心联动,帮帮他们,也算另一种意义上的见义勇为吧。
应该说,既坚守司法公正,又不致“浇灭”爱心人士心中的“豪气”,是法律工作者、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当前面临的一道共同“考题”。而如何让更多的见义勇为者,既不改初心,一如既往在“危难之中显身手”,又时刻牢记依法而行,不失理性,或就是全社会所应交出的合格答卷吧。
文/徐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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