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点聚焦>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观点聚焦 > 正文

周杰:“容错”不等于“护错”

时间:2016-03-12 浏览量: 作者:周杰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纵观当前的经济发展走向,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基础不稳、动力不足、速度不均等一系列问题,改革的脚步如何才能铿锵有力?无疑,此番激荡人心、传递力量的话语明确宣示了任何创新、探索都有可能犯错,给改革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给广大干部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可以说,容错机制为基层改革创新增设了一道“护身符”。事实上,在当前的高压反腐下,一些改革措施遭遇到了“软抵抗”,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形式化、任务化的工作倾向严重,当一些盘根错节的利益纠葛被逐渐深挖之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干部的集体无为。一时间,“树大招风、鞭打快牛”、“枪打出头鸟,刀砍地头蛇”等标签成为了广大干部执政的醒目警示语,贻误了改革发展的最佳时机。

    要想让创新创业的方案落地生根,势必要鼓励和允许不同地区进行差别化探索。容错机制如一缕春风,染绿了改革创新的山头,这种宽容失败的浓郁氛围无疑是一剂良方,使得广大干部消除了 “故步自封,谨小慎微”的畏惧心理,防止了一些项目“虎头蛇尾、半途而废”的乱象。小平在南巡谈话时强调,“让你们大胆地去闯,大胆地去干,而且允许有试错的机制,错了再拿回来。” 我们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也会遇到很多“拦路虎”,“容错”也是理所当然,如果只讲究“毕其功于一役”,就会削弱创新的弹性。

    但是,“容错”不是“丹书铁券”,“容错”绝非“护错”; “容错”不是“铁帽子王”,不可能“免责”,甚至还需“追责”。在“容错”和“护错”之间,必须得划清界限。《资治通鉴》讲述了濮州刺史庞相寿坐贪污解任的故事,说的是庞相寿因为贪污而被免职,自诉当年曾在秦王府当过幕僚。唐太宗得知后非常同情,想让他官复原职。可魏征劝谏说:“如果都凭老交情徇私枉法,恐怕会让天下正直的人寒心”。唐太宗最终采纳了魏征的规劝,对相寿说:“我昔为秦王,乃一府之王,今居大位,乃四海之主,不得独私故人。大臣所执如是,朕何敢违!”

    “相寿流涕而去”的背后是唐太宗“治国不私故人”的以身作则。唐太宗在“容错”和“护错”之间,站稳了脚跟,其开创的“贞观之治”更被后世所称颂。当前的全面深化改革可谓是“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不断“试错”的过程,但“试错”不等于无限度、无法度的一味“容错”,更不等于一味迁就,置若罔闻的“护错”。任何假借“试错”名义而出现的“拍脑袋”、“拍胸脯”、“打保票”等逃避行为,既不能偏袒,也不能武断解决,处理最大的利器莫过于法治。

    诚然,法治是“容错”和“护错”的边界。“一针不补、十针难缝”,如果不用法律的武器采取果断措施,那改革创新的轨道就会偏离方向,后果必将贻害无穷。区分“冒名改革”还是“自我革新”的关键在于改革是否面向群众复杂的利益诉求,是否经历了严格的法定决策和监督程序,是否有实质性的创新预期与效果。如果是打着“试错”的幌子在招摇过市,张扬炫耀,或者利用创新的名义掩目捕雀、粉饰包装,那这种所谓的“试错”是不能容忍的,必须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追责到底。这就要求必须把容错机制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之上,而非“过于集中”、“排斥民主”的独断专行之中;要让广大干部拥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魄力勇气,而非“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的畏缩心态;要有“知错就改、善莫大焉” 的纠错心理,而非“利令智昏,剑走偏锋”的荒唐行径。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广富林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