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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以法治为基础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时间:2016-08-16 浏览量: 作者:郭萍

2016年3月4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讨论时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并从“亲”、“清”两个方面对领导干部和企业家提出具体要求。

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既需要领导干部和企业家们的自觉践行,更离不开外在的制度约束,政商关系的处理和“亲”不失“清”政商关系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保障经济增长,经济秩序良好的重要支撑力量。以法治为基础才能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企业才能更加以法为据,更加重视自身的实力而不是“权力”、“关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以法治思维规范政商关系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必由之路,为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法治背景下的市场经济,既要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又要能让经济运行始终在政府的适度监管之下,这就要求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方面要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化繁为简,为企业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政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做好加减法,做到放管有度,而不是一放了之。

二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权、义。新型政商关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关键在于厘清政商之间权、责和义务界限。为此,应以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能够做什么,以责任清单明确政府必须做什么,以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能做什么,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政府及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让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使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让企业树立法治意识、法人意识,由过去热衷于攀权力走关系,转向专注于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培养和企业品牌的树立。

三是要完善配套法律制度。政商关系涉及到企业从产生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因此,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还得完善相关的配套立法,从企业进入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到在市场运行中的交易规则、税收制度、激励机制、保障机制、产权保护、竞争机制等到退出市场的清算、解散、破产制度,各项制度之间相互衔接,形成一张有力的网,使领导干部不敢贪不敢怠,使企业不需要行贿走关系,也照样能把企业办的风生水起。

在法治框架下,权力寻租和企业行贿的空间会越来越少,企业练好“内功”才是生存之道。相信随着法治事业的推进,异化的政商关系会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亲”不失“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