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专栏作者 > 虹野 > 正文

虹野:“教师公务员”真的能提高教师地位?

时间:2017-03-13 浏览量: 作者:虹野

每年两会,建立独立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呼声都很高,“公务员”的身份在官本位的社会中,似乎是有很大的诱惑,但是以为有了“公务员”这一称谓就能够提高教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待遇却未免太天真了。  
在众多委员以及教育专家的言论中,我们可以知道建立独立教育公务员制度有两大原因:一个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另一个是有利于教师流动。
在这里我们可能还记得教师曾经是和当今的“公务员”一样都是“国家干部”的身份,只是在政府机关的国家干部来了个华丽转身变成了“公务员”,而教师则依然是教师。即便教师为“国家干部”的时候,其工资和地位和政府机关的干部相比依然相差甚远。名字一样,位置不同,权益自然是不一样的。所以说保护教师的权益不在于换“称呼”,叫教师为“老师”也好,国家干部也罢,只要落实了《教师法》,教师的权益就会得到保障。所以说仅仅是把教师叫成“公务员”对于教师的待遇的提升和社会地位的提升是无济于事的。昔日把教师称为“国家干部”都没有提高教师丝毫地位,今天把教师叫成“公务员”,如果不落实《教师法》里面关于教师不低于公务员待遇的条款,也依然无法提高教师待遇。  
至于有人说政府对于《公务员法》执行力度比《教师法》执行力度大,这事实上认可了这种选择性执法的“合理性”。如果《教师法》不严格执行,未来即便是建立了教师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不严格执行也不是不可能的。
当然对于这种不严格执行《教师法》的前提下,仅仅改变教师称呼,显然是不可能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的。这种情况我们智慧如海的委员们、专家们不可能不清楚。那么教师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则应该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以提高教师待遇为名,行教师流动之实。在教师公务员的公务性的要求之下,教师的流动则属于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而非当前的个人与单位的聘任关系。当今由于教师资源严重失衡,教师身属学校,流动自然受阻。教师公务员制度自然能够通过行政命令名正言顺的让教师流动,甚至以公务员不得在外兼职为由禁止教师在外面兼职。  
当然教师流动如果建立在教师待遇大幅度提高、社会地位崇高的前提下,教师公务员制度自然有利于教育资源均衡,有利于教育公平,但是在《教师法》都无法保障教师基本权益的时候,教师公务员制度或许给教师带来更大的伤害。
尤其是在县管校聘制度和教师轮岗制度的全面推行之后,教师流动的问题基本上在制度方面没有了障碍,建立教师公务员制度的第二个原因作用亦不明显。当然或许随着学生学业压力增大,为了落实禁止教师在校外兼职的制度,建立教师公务员制度也不是不可能。但是想提高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还得看教师职称制度是否取消,还得看《教师法》是否真正落实保证教师收入不低于公务员才是。 
(作者系“红笔”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