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专栏作者 > 虹野 > 正文

虹野:“教育惩戒”是一面“照妖镜”

时间:2017-03-02 浏览量: 作者:

    青岛赋予教师“适当惩戒”权力之后,不少教师感觉到“春天”来了,也有不少老师疑惑如何执行“惩戒”;有的专家认为“惩戒”不是“体罚”,但不少专家认为“惩戒”可以对学生“身体”施加影响;有的教师担心“惩戒”会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的人担心实施“惩戒”会引来家长闹事,希望能够立法明确“惩戒”细则;也有的人认为“惩戒”从来都没有离开教师,批评教育更是义务教育法授权教师行使……

    一度,“惩戒”是何物引起教育界人士的各种猜测。根据“惩戒”和“批评教育”的外延比较,惩戒包括了“批评教育”的所有手段之外还包含了对学生“身体”施加“影响”,用通俗的话就是“体罚”。而恰恰“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是义务教育法所禁止的。事关“教育惩戒”的所有的争议就变成了教师除了义务教育法授权的“批评教育”之外,能否合法形式“体罚”。而各种形式的体罚显然是义务教育法所禁止的。

    当然,鉴于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在社会中影响越来越大,校园内的“批评教育“对于校园暴力作用寥寥,故而不少人期望通过立法让学校和教师拥有超出”批评教育”的权力来制止校园暴力行为。但是不得不说的是涉及到校园暴力,就意味着违反了刑法和其他法律,这已经超出了教育的范畴,这需要的是司法机关的介入,而不是来扩大“教师”和“学校”的权力来行使本应是司法机关的权力。
  
    在这里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教育惩戒”的外延是不清晰的,大概有三个方面:批评教育,体罚,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显然对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干涉不是教师应该拥有的权力,事关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立法问题和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是两个事情。

    这里不得不说的是教育主管部门在《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中给出了一个外延模糊不清的“惩戒”概念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允许教师拥有惩戒权力"事实上就是允许教师在依法行使“批评教育”的权力的前提下,还能够“适当体罚”学生。而教师“体罚”则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笔者不禁想问,一个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哪里来的胆子去违反义务教育法呢?究竟是胆大还是无知?但是不管如何都不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出现如此不清晰的概念。

    (作者系“红笔”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