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闭幕会上,人大代表现场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该草案通过。(3月16日人民网)
对一项草案的表决,同时出现赞成意见、保留意见和反对意见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在表决会议决议草案时,一改过去那种“高票通过”,甚至“超高票通过”的局面,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弃权和反对票。这表明人大代表在对“尽职履责、共商国是”的理解上更加深入,特别是会上坊间颇受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居然出现了一百多张反对票,更加凸显了我国人大代表会议制度日趋成熟。
“和而不同”体现的正是中国智慧。人代会上代表意见存在分歧,讨论出现争议,甚至表决时出现截然相反的意见,事实上是有益于考虑问题更加周延,有利于方案进一步优化。以慈善法草案为例,两千余名代表投赞成票,说明这项法律的出台顺乎民意,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一百多张弃权票和反对票也并不代表这个社会不需要这部法律,而是表明草案在有关细节上,以及实施当中的操作上还有待完善,或者在该法律的理解和实施上还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议事的基本原则和特征,多数人原则上赞同,就意味着这项决议代表着民意,但肯定多数人的意见并不意味着无视少数人的意见和权益,否则,我们的议事就会走向“民主的非民主化”倾向。因为“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既具有代表的广泛性,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尤其是从全国人大代表的角度考虑,每一名代表的意见决不仅仅代表他个人,而是代表着一个地方、一个群体、一个阶层、一个方面的群众。所以,无论是多数代表的意见,还是少数代表的意见都需要认真听取,充分吸收。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慈善法草案虽则原则上已经通过了,但是我们更应该充分倾听那些投了反对票和弃权票的代表们的声音,比如对于“是否支持个人募捐”的这类争议较大的问题上,就应该本着问题导向向他们虚心请教,从不断完善和优化慈善法草案内容、表述、实施和操作的角度让这些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让这部利国利民的法律更好地造福于民。
需要注意的是,人大代表除了代表性、广泛性之外,还应当具有“先进性”要求,尤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你既要能够代表自己所在的地方、团体和阶层,在视野上又能超越所在的地方、团体和阶层,通过不断学习、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既能够提出更专业、更精到的意见,又能够充分考虑到其他地方、团体和阶层的现实利益,始终保持代表的先进性,从而让代表的作用充分发挥,让人大代表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彰显。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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