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还没有完全从11月16日甘肃校车事故的悲痛中缓过劲儿来,12月12日,江苏丰县校车再酿悲剧,目前已导致15名聪明可爱的孩子遭遇不幸。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连续发生两起重大校车事故,刺痛了众多民众的神经。校车安全问题,再次被推倒人们关注的风口浪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将罚款500元;校车可以走公交车道;校车安装警示灯;校车上下学生时,道路上的其他机动车要停车,等等。校车的“三项优先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有人认为该条例的出台是在“亡羊补牢”,有人担心条例能否真正落到实处,有人怀疑条例的具体可操作性,还有人认为“条例”中的条款“优先了校车,救护车咋办?”。笔者由此联想到的是另外两个条款,一是针对老人跌倒不敢扶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二是针对“被精神病”现象频发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再加上《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我们不难看出,三项立法都是在舆论风口浪尖上针对社会恶性案件被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但是,三者都无一例外地引起了强烈关注和质疑。笔者以为,社会上对三种条款产生质疑绝非巧合,他们的共同点在于,都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维模式。
中医辩证论治的整体思维告诉我们,治病首先要对患者状况有个整体把握,采用整体思维的方式诊断,只有找到病根、病因,方能对症下药。望闻问切看到的只是症状,如果看问题只看表面,只针对症状下药,那就是舍本逐末,治标不治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既不合中医理论,也不合辩证法,其结果只能是耽误病情。“法治”社会的建立,是一个观念、体制、环境和行为互为因果、协调推进的过程,单纯强调一个方面,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治的。
从立法的程序角度而言,针对司法管理、社会管理等各方面的具体条例的出台都应该有个总体规划。针对校车事故、搀扶跌倒老人被赖、被精神病等现象开展立法,无疑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这种立法更多地还是属于社会管理层面的问题,不应当每次都等到严重的事故发生了才想起来要立法。法律的确有其固有的滞后性,但是我们的立法也应该具有前瞻性的,是可以通过借鉴古代和国外的经验,主动做好立法的规划。如果事事都放“马后炮”,这只能说明我们在机械执行,毫无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事实上,“马后炮”式的立法根本不可能为相关部门免责。
从法律条例的本身来看,新出台的条例不能只顾解决一时一事,而应当善于瞻前顾后、左顾右盼、总体把握。比如有网友质疑“强调校车优先的同时救护车、消防车情何以堪”,这样的质疑和担忧是有道理的。具体的法规条例之间产生冲突是立法当中常见的问题,如果我们平时无视其中的冲突,在执行当中就会出现“我行我素”的尴尬,执法就会无所适从。比如中央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出台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是,伴随着各种大型项目的批准上马,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到处都在搞房地产开发,到处都在侵占农业用土地,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的趋势根本无法遏止,所谓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则落了空。由此可见,很多事故的发生在立法的时候就已经埋下了“祸根”。
从法律条例的执行上看,立法是为了避免无法可依,可是不是有了可依的法律法规就一定能够保证执行到位呢?事实上,执行当中“有法不依”的现象也是相当普遍的,车辆的违章、超速、超载都是在践踏规则,违背法律,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是必然的。有人指出,车辆拥堵时幻想马路上自觉为校车让出一条光明大道,那是根本不可能的,我们的交警、司机无论怎么积极配合,都不可能实现。这只能说明我们的立法严重脱离了实际,有关条款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不深入群众、不搞调查研究,只在书斋里闭门造车而产生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
从立法的宗旨来看,立法旨在通过解决问题,维护正当权益、推进社会进步。校车接连出事,表面上看是交通事故,实际上是责任监管不到位,深究起来,其背后隐藏的却是社会管理体系的不健全和巨大的城乡差别:教育资源的严重不对等。老人跌倒不敢扶,表面看起来是人们的道德滑坡,其背后却是“彭宇案”产生的连锁反映,一起案件的判决会形成一种“法的导向”,“彭宇案”的导向就是让人们“谈跌色变”,云南高院对杀人犯的手下留情也属于这种情况。“被精神病”现象表面看来只是技术上的问题,可实质上却是地方权力膨胀、泛滥的产物,官员以权压法,权力可以肆意篡改医疗技术指标,公然践踏法律、残害百姓,无人监管。一纸专门的立法草案怎么可能解决这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复杂问题?
综合立法才能综合执法,我们只有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将我们的工作置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去考虑,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社会管理经验,加强立法的前瞻性研究,为强化执法提供保障和监督,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观念、体制、环境、行为的互为因果和相互协调,真正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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