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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1时评]“国家赔偿”的真意如何体现

时间:2010-05-17 浏览量: 作者:

    “赵作海案”一石激起千层浪,“国家赔偿”一词又被网络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有人说“国家赔偿就是变相纵容官员渎职,并庇护职务犯罪的一种国家腐败”;“任意挥霍纳税人的血汗钱以求摆平某些官员个人的过失,就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绝对讽刺”;“国家赔偿从一个陌生的概念到全社会都能熟知,这体现了关于个体权益和国家义务相互关系的进步”。笔者以为,对于错案只进行国家赔偿,或者仅搞一些蜻蜓点水式的责任追究,就是对执法犯法者的纵容,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国家赔偿并非问题的终结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行政、刑事和司法等方面的赔偿义务。国家向赵作海赔偿65万元,这对受害人看似公正,可事实上金钱并不能买回时间、健康、家庭、幸福和尊严。人生能有几个11年?在赵作海蒙冤坐牢的11年间,妻离子散不说,自身还时常遭受刑讯逼供和死亡威胁,而错案的制造者则纷纷荣升高官。有人担心,如果重办了责任人,可能会使办案者对于以后的“存疑案件”的处理更加严重,手段更加干净。然而,笔者以为,不将责任人追查到底难免出现更多类似的错案。

    事实上,国家赔偿既根除不了个人尤其是一些执法者和官员头脑当中残存的封建遗毒,也改变不了官本位思想始终左右现行司法体制的现状。中国的老百姓吃了亏为何不愿打官司,为何不愿意同公检法打交道?这是对于国家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行为不独立、司法程序和结果缺乏监督存有疑惑和恐惧。正是由于当前司法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缺少监督,司法行为可以妄为,也可以不作为,甚至于出现行政干预司法的怪象,司法随之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由此造成像王帅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官方则往往以国家赔偿的方式了事。

    有网友跟帖:“我反对拿我的纳税钱去做这种赔偿,应该是犯了这个错的人自己去赔偿”;“拿着老百姓的钱去帮祸害老百姓的人抓捕老百姓,事情败露后又拿老百姓的钱去补偿,可怜的百姓”。国家赔偿的出发点固然很好,问题在于,这毕竟是拿国家财政的钱去理赔的。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于每个纳税人,而接受赔偿者本身就是纳税人中的一员。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得到国家赔偿者,自己也是国家赔偿的出资人。用纳税人的钱集体承担执法者的过错,就等于人人都有过错。在中国,当一个人吃了亏,他会感觉到不公平,然而当他看到所有人和他吃的亏一样多的时候,就不再认为不公平。依靠国人这种“不患寡而患不均”心理而存在的国家赔偿行为,实质上是在解决一项公平问题的同时制造了更大的不公平,是封建主义遗毒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明显地有违法治精神。

    追究责任更要吸取教训          

    赵作海案几乎是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同样是无辜者被当作杀人犯,同样是“死者”多年以后回村。有人说靠“死者偶然复活”来赢得正义,再现河南版佘祥林案是法治社会之耻。这不禁让我们担心,还有多少无辜者被冤枉成杀人犯,又有多少囚犯正翘首以待“死者复活”?假设被害者因种种缘由没有“复活”,没有再次进入原来的生活圈,那么,这起错案就可能会一直错下去,乃至成为“真案”,赵作海也只能无奈地继续自己漫长的牢狱生涯。赵作海 “被抓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赵作海所说“用木棍敲头,在头顶上放炮仗,威胁秘密处决”之类明显违反法律、侵犯人权的问题将会永沉海底,限期破案之类的行政干预行为也会随之永沉海底。错案平反这种极大的偶然性,让我们心有余悸:将来,依靠“被害人”的偶然“复活”才得以昭雪冤屈的“佘祥林”还会不会再现?

    恰恰由于法律的高蹈原则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人们开始关注对于司法的监督,和司法程序透明化问题。比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危害众所周知,然而,国外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者完备的“沉默权”制度并没有建立,警方重大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没有建立。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许多法律上确立的原则和机制常常被司法“潜规则”所规避和架空,司法的独立审判机制遭受扭曲,制约与监督机能正在萎缩。刑讯逼供还只是表层的土壤,深层的土壤在于有关部门对命案、大案盲目强制要求限期破案、破案指标等不正常现象。若从呼吁司法改革吸取冤案教训的角度来看,上述说法自然不无意义。

    如果说国家赔偿只是一个对被冤枉者的安抚,那么责任追究和制度改进才是防范悲剧重演的更紧要的步骤。对于执法犯法者而言,他们的执法过错可能有无意的,也可能有故意的。不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和老百姓最终是国家赔偿的冤大头不说,关键是在纵容政府和执法部门的犯罪勇气。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追究机制,国家赔偿的最终胜利者显然不是获得赔偿的无辜“囚犯”,而是执法犯法者。因此,作恶者和渎职者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惩前的更大目的在于毖后,只有责任追究到位了,后来的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才会真正忌惮违法的后果,才会保持足够的谨慎,并约束自己的所作所为。

    深层次原因何在?           

    说到这里,人们自然会产生这样一种疑问:文化大革命过去了30多年,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也搞了这么久,为何依然还会不断出现冤家错案?不准刑讯逼供,在一轮又一轮集中整治之后,为什么还在以顽强的姿态肆无忌惮地上演?行政干预司法这种封建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现象为何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今天还会上演?一个受冤屈的公民为什么甘愿选择沉默,只能靠“亡者归来”式的奇迹洗冤?于是人们便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产生国家赔偿的前因必定是有人徇私枉法或误导陷害,因为官员特权本就是封建专制的势力余孽,而以国家赔偿名义来维护官员利益的行为更是凌驾法律的特权延续。

    笔者以为,国家赔偿同国家免检制度、高考加分制度等一样,同属于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其他领域事务的现象。这种带有“过渡性质”烙印的权宜之计初衷是好的,在制度出台的初始阶段积极作用也比较明显。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行政干预在实践效果上往往会“矫枉过正”,人为地造成种种新的不公平。由于一些封建主义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形式多样的特权思想、地方保护主义和商业霸权时刻冲击着尚不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尤其缺乏到位的法治环境作保障,造成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任重而道远;免检制度直接导致了毒奶粉的泛滥和毒疫苗的猖獗,直接危害人民的健康乃至生命;高考加分制度则制造了新的不公平,因此高等教育“去行政化”、学术“去行政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在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先行破除那些依然残存在人们头脑之中的“官本位”等封建主义思想。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之时已从形体上将封建主义推翻,可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巨大的反作用依然存在,某些封建主义的意识形态在“文革”的十年浩劫当中被无限放大,造成了对行政行为、法制行为的监督缺位,由于对教训吸取得不够深刻,文革时代的某些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一直影响和延续至今。胡锦涛同志关于“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就是基于这种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而提出的。

    同时,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也要善于从传统智慧中吸取营养。老子以为,治大国如烹小鲜,主张无为而治、顺势而为,反对违背规律的妄为和不作为。孔子曰:“大丈夫有所为,有所不为”,商鞅和韩非子则开创了“法治”的先河。这些思想对于搞好今天的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对于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多方面的启示意义。  

    感谢投稿!

     [上传时间: 2010-05-17 10:15:15]
     [信息来源: 湖北教育信息网]
     [信息作者: 郧阳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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