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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喜:教育惩戒是教师权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时间:2021-01-11 浏览量: 作者:刘运喜

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教育惩戒”的话题虽然引发热议,可为何一直得不到实施?为什么社会有呼声、教师不敢用、家长不支持?原因虽然复杂,可关键还是在于人们对教育惩戒的概念不够明确具体,存在争议。

年前,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回应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规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制定教育惩戒规则的目的。同时《规则》还明确了制定教育惩戒规则的法律依据,并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为教师运用教育惩戒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规则》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严格规范的界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一规定表明,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行为、教育方式、教育手段,不是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惩戒的主体是学校和教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使用教育惩戒;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教育,通过惩戒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进错误;教育惩戒的对象是违规违纪的个别或少数学生,而不是全部学生。

《规则》明确规定了教育惩戒适用的具体情形和方式,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不同,《规则》把教育惩戒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分别采取不同的教育惩戒措施。比如,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况轻微的学生,惩戒方式有点名批评、做口头或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组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要求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程序规定,不能越级越界,并注意与家长事先沟通,争取家长支持配合。

《规则》给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划定了红线,明确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教育者的教育艺术和智慧。《规则》既确认并赋予了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的教育管理权力,又重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教师滥用教育惩戒,兼顾了教育教学活动中师、生双方的利益。根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等。这是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红线,一旦越线,将面临依法问责的处罚。

《规则》要求学校必须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育惩戒是教师职业权力的题中应有之义,教师有权基于教育目的正确、合理、适当地运用教育惩戒。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从而,为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管理、训导违规违纪学生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解除了后顾之忧。

正所谓“玉不琢,不成器。”适当惩戒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当然,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必须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期望《规则》能够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为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红笔:刘运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