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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严惩恶搞者是“尊崇英雄”的应有之义

时间:2019-11-21 浏览量: 作者:李强

“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不幸的,一个有英雄却不知敬重爱惜的民族是不可救药的。”捍卫和尊崇自己的英雄,理应成为每一个人活动轨迹里的行动自觉。然而,总是有人偏离这样的行动自觉,明明应该尊崇英雄,却偏偏诋毁英雄。

19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对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网店经营人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尊崇英雄不是眼睁睁看着英雄被轻蔑受辱而不闻不问,须知,严惩恶搞者是尊崇英雄的应有之义。更何况,拿英雄人物开涮不仅人的情感不答应,而且法律也更加不答应。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近亲属或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诉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扛起法律武器捍卫英雄尊严,让那些诋毁英雄的恶搞者,投放侮辱英烈广告的平台,都没有好果子吃,更加成为社会前行的鲜明符号。所以这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的网店经营人受到严惩是必然,完全在我们意料之中。

需要“顺藤摸瓜”的是,既然经营人受到惩处,那么就不能放过生产者。经查,该网店曾销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没有上游的生产,可能就没有下游的经营,生产者才是始作俑者,对他们理应严惩不贷。若对生产者不加以严惩,不去管控源头,就有可能出现继续生产继续经营的情况。这样一来,势必就导致问题得不到根除。

知史方能存敬畏。“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历史就是历史,事实就是事实,任何人都不能改变。一些人之所以成为诋毁英雄的恶搞者,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不知史,没有正确的历史观,必然就会歪曲历史、颠倒黑白。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必须修好这一课。

知法方能守法。无论是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设立烈士纪念日,还是以法律武器守护和捍卫英烈,都表达了人们对英烈的尊崇和缅怀。一些人之所以走上诋毁英雄的恶搞之路,很大程度就在于法律意识的淡漠,不知有禁区,必然就会踩雷,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掌握,尤其是确保英雄烈士保护法烂熟于心,这也是尊崇和捍卫英雄不能落下的一课。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让我们补上该补的课,牢固树立英雄不可恶搞的底线意识,弘扬传承英烈精神和社会正气,牢记:英雄不容亵渎、先烈不容诋毁。

(红笔: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