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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笔辣评】偷拍不能降格为"校规问题"

时间:2026-05-16 浏览量: 作者:胡文江

日前,某知名公号发布《偷拍者,该不该开除学籍》一文,讨论两起高校偷拍事件的不同处分结果。文章看似公允,实则暗藏一个危险的叙事陷阱:它将偷拍这一明确的违法行为,降格为"校规执行"层面的纪律问题,用"该不该开除学籍"的命题,遮蔽了"该不该依法严惩"的真问题。这种"大事化小"的叙事策略,值得警惕和批判。

法律红线不容降格为"校规弹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国家法律对偷拍行为的明确定性——它不是道德瑕疵,不是违纪违规,而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

然而,该文章通篇聚焦于"校规设计的弹性空间""违纪惩戒的底线原则",将偷拍行为纳入高校内部治理的框架讨论。这种叙事转换,本质上是在用"校规"的模糊性替代"法律"的明确性,用"教育挽救"的温情面纱掩盖"违法必究"的法治刚性。正如法律界共识:校纪处分与行政处罚是两套独立的追责体系,学校开除学籍丝毫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当文章反复讨论"高校惩戒的标尺在哪里"时,却选择性忽略了法律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标尺。

"和解"不能消解法律责任。

文章提到B高校"涉事男生删除相关内容并向当事人道歉,双方达成和解",似乎将"和解"作为从轻处理的正当理由。然而,民事和解不能替代行政处罚,更不能豁免刑事责任。偷拍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的不仅是受害者个人,更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不以当事人是否和解为转移。

更值得警惕的是,文章将网友质疑"和稀泥"归结为对"程序正义"的担忧,却回避了一个核心问题:即便程序合规,如果结果只是"留校察看"而非"行政拘留",是否本身就是对法律精神的背离?当偷拍者只需写一份检讨、接受一年观察,而受害者却要承受终身的心理阴影时,这种"刚柔并济"的平衡,究竟是在守护正义,还是在纵容恶行?

"教育温度"不能凌驾于"法治底线"。

文章强调高校"教书育人当有'菩萨心肠',在底线问题上也需有'雷霆手段'",看似辩证,实则混淆了底线与上限。偷拍他人隐私,尤其是偷拍女性裙底,已经触碰法律红线,这不是"底线问题",而是"违法犯罪问题"。对于违法行为,需要的不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柔性处理,而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刚性约束。

该文章呼吁"让法律的事情交给法律来解决",却又在整篇文章中将讨论重心放在"校规对齐""标准统一化"上,这种自相矛盾的叙事,恰恰暴露了其真实意图:用高校自治的话语,消解国家法律的权威;用"千校千面"的弹性,替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刚性。

"开除学籍"并非偷拍者的最高代价

偷拍者该不该被开除学籍?这个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开除学籍只是起点,而非终点。真正的追问应该是:偷拍者有没有被行政拘留?有没有被处以罚款?受害者有没有获得民事赔偿?违法记录有没有被终身留存?

该文章将公众视线引向"高校治理"的迷宫,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法律制裁"的坦途。这种叙事策略,看似理性中立,实则在为偷拍行为开脱,为违法成本降级。当偷拍被降格为"违纪",当拘留被替换为"察看",我们失去的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坚守,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信仰的维护。

偷拍不是"该不该开除"的校规问题,而是"必须依法严惩"的法律问题。"开除学籍"并非偷拍者的最高代价,不能让某些叙事偏差成为法治进步的绊脚石。

(初审:张子木   二审:宁云平  终审:胡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