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河南一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11月30日,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京华时报发表舒锐的观点:为什么从网络调查结果看,不少人质疑量刑过重,甚至认为这两名男子挺冤的?这首先或许在于报道本身有所偏颇,只是听信了当事人的说法。通过该案判决书和相关专业知识,不难发现不少细节值得推敲。一是他们并非只是在“自家大门外”掏鸟窝,而是在树林里。二是涉案燕隼每窝产卵2至4枚,而且并非每枚卵都能最终孵化。可见,“从门口一个鸟窝里掏出12只鸟”的说法值得怀疑。三是他们并非仅将售鸟信息发布在相对私密的朋友圈和QQ群,实际上,买家是从百度贴吧上获取的相关信息。四是从所卖价格来看,要说他们只是认为这是普通鸟,恐怕也站不住脚。在现行法律中,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看来,小闫二人并不冤,至少没那么冤。
新京报发表陈广江的观点:网友的吐槽却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违法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被吐槽并不奇怪。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
小蒋随想:这事不妨反过来看,许多人对这种量刑“不能理解”,印证了生活中某些人出于调皮捣蛋掏个鸟,一般不会受到法律惩处。法院之所以对本案中的当事人判处较重刑罚,应是基于他们并不是贪玩无知,他们多次在树林里专门掏燕隼,并在网上高价出售,应具有主观认知与恶意,性质已属于“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些人担心自己哪天惹上这种祸,心情可以理解,但也有过虑的成分。这说明我们的普法工作还要加强,而且相关执法必须慎重、不能妄断。再说点题外话,如今许多孩子要么是整天沉浸于“题海”,要么只会玩电脑与手机,别说不会爬树与掏鸟,连接触大自然的机会都没有。这算不算是另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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