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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1】用人单位挑肥拣瘦,就业歧视该怎么治?

时间:2015-11-23 浏览量: 作者:

背景:江苏一场毕业生招聘会,有一企业招聘人员迅速退回了一毕业两年内可能结婚的女硕士简历,称会要那些暂不考虑个人问题的毕业生。女硕士称冤枉,“就算我能28岁结婚顺利怀孕,也要29岁生孩子了,二孩都要30岁以后了”。

华商报发表马想斌的观点: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消除就业歧视,为何性别歧视、健康歧视、地域歧视等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依然屡见不鲜?甚至国家行政部门的招聘当中,也一定程度存在就业歧视。其中最为直观的因素就在于违反的成本过低,当事人总以为就业是一种双向的自由选择,忽略了侵害其权利的成分,故而不去追究,提供相关司法援助的机构除了对个案的纠偏外,于整体的修补无处伸手,而国家在宏观层面的反就业歧视,也缺少惩罚的依据和执行标准。换言之,一个就业环节中出现歧视,几乎没什么需要为之负担的成本,这就相当于变相鼓励用人单位违法。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当然会天然地选择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就业招聘。于是,就业歧视的问题,总是一个待解的问题。有项调查显示,95%的人希望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终结就业歧视——尽快出台一部统领性的反就业歧视法,并对各个单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从而形成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对用人单位出现就业歧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后果进行明确。此外,国家行政部门的招聘应当起到示范效应,诸如户籍、性别等限制应当取消。

小蒋随想:如果人才以稀为贵,那么用人单位不但没得挑,反而必须求贤若渴。反过来说,倘若就业是买方市场,指望用人单位不挑肥拣瘦,很多时候不太实际。现在的情况恰恰是,社会就业仍要大力促进,大学毕业生“供过于求”,这是如今就业歧视多发的根本原因。许多人呼吁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就业歧视现象真能由法终结吗?答案恐怕不乐观,我们很可能面临法律的执行难,这样的例子不是没有。但是,反就业歧视法仍有必要出台。因为,法律的制定不应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法律不应向掣肘阻力低头,而应对社会行为与价值观产生正确导向。如果有了反就业歧视法,用人单位会掂量自身行为,刁难性用人条件或将减少,露骨的歧视行径也将收敛。同时,求职者会拥有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一些特殊人群的就业权利也会有更明确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