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暑期,多地迎来旅游高峰期,不合理低价游乱象随之而来。近日,海南海口一名网友发布视频称自己的母亲执意要参加一个老年旅游团,40元游桂林4天3夜还包吃包住,自己劝诫还被说“不正常”,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涉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地接社、组团社已受到严肃处理。(7月19日《法治日报》)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目的是获得利润。利润从何而来?从游客身上来。很明显,只有游客缴纳的跟团费用大于旅游成本,旅行社才有利润可赚。低价旅游通常披着“便宜”“天上掉馅饼”等诱人的“外衣”,实际暗藏诸多损害游客利益的“陷阱”,比如景点减少、线路改变、行程缩短、吃住标准缩水等,甚至还存在强迫游客购物、欺骗游客消费等行为。从海口到桂林游玩,4天3夜每位游客只要40元还包吃包住,旅行社如何盈利?显然,仅靠减少景点、改变线路等是无法盈利的,旅行社必然要通过强迫游客购物、欺骗游客消费达到赚钱的目的。
并非所有的低价旅游都存在问题,但“不合理的低价游”一定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按照常理,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由成本和利润两部分组成,只有这样旅行社才能健康持续发展。“不合理的低价游”的诡异之处在于,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不仅不包含利润,甚至还低于成本。毫无疑问,旅行社不可能做亏本生意,“不合理的低价游”必然伴随“墙内损失墙外补”,最终利益受损的只能是游客。
游客贪图便宜上了“不合理的低价游”的当,确实考虑欠妥,但其作为受害者,不应成为公众嘲讽的对象。因为,游客“花最少的钱享受最优质的服务”的愿望是朴素的,也是可以实现的。低价不能和低质划等号,游客“低价高质游”的诉求其实是合理的。不过,低价高质游有条底线,即价格不能低于成本。如果游客跟团价格低于成本,别说高质游,就连基本的旅游体验都享受不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由此可见,法条只是禁止“不合理的低价游”,并未禁止“低价游”。旅行社既然推出相关低价旅游产品,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旅行社借口“低价游”不赚钱“搞小动作”糊弄、欺诈游客,涉嫌违法。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对参与“不合理的低价游”的旅行社、主管人员和导游人员实施处罚和市场禁入政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游客而言,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购买旅游产品,都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索取发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合理低价游”,关键词是“不合理”而不是“低价”,需要打击的是“不合理”而不是“低价”。事实上,合理的“低价游”以及高质量的“低价游”,不仅不能打击,还需要鼓励提倡、支持扶持,以最大化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休闲需求。游客也须牢记,跌破底线的价格不可能是一次低价高质游,一定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
(作者:谢庆富 编辑:宁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