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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笔观察】保障“痛经假”落地还需落到实处

时间:2024-11-19 浏览量: 作者:谢庆富

11月1日正式执行的《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天至2天的休假。(11月18日《工人日报》)

根据《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由此可见,《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也就是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无论用人单位的性质、规模大小,只要有用工行为,都必须遵守《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在《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令人瞩目的是女职工享有的“痛经假”。根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1至2日的休假。“痛经假”其实并非新鲜事物,它早就出现在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广东、浙江等约20个省市,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休息时间普遍在1~2天,最多的是3天。

那么,现实生活中享受到“痛经假”的女职工有没有、多不多?有是有,但不多。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痛经假”近乎虚置的局面?原因大概有四:一者,不少女职工尤其是未婚年轻女职工碍于面子,不愿意让人知道自己的生理隐私,故明明痛得受不了,也不会请“痛经假”;二者,很多企业生产一线女职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休“痛经假”与请事假和病假完全就是一回事,因此这部分女职工并不计较自己的“痛经假”权利;三者,重度痛经的女职工本来已经痛得满身大汗,就想躺在床上一动不动,为了休“痛经假”还要几经周折去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开证明,这可以称得上是“难以完成的任务”;四者,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遵纪守法意识不强,加之无违规处罚细则,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有发生,因此即便女职工履行了请假手续,也未必能休“痛经假”。种种原因叠加在一起,很多女职工或自愿或被动放弃了自己的休“痛经假”权利。

“痛经假”沦为“水中花”“镜中月”,让广大女职工空欢喜一场。指责女职工不争取自己的权益,或者谴责用人单位肆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只能过过嘴瘾,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让“痛经假”“无痛”落地,最根本的一条是让法律法规“长牙齿”,既给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撑腰”,也不能让用人单位在遵纪守法时“只有失没有得”。

女职工有别于男职工,确实需要从法律法规上予以特别保护。但毋庸置疑的是,法律法规给予女职工的特别保护越多,意味着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越高、利润越薄。正因为如此,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除了一些女性擅长的岗位,许多岗位能不招女职工尽量不招女职工。当然,用人单位不愿意贯彻执行对女职工保护的相关规定,也有其苦衷。用人单位大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它们的目标也是权利,录用女职工划算不划算,这笔账它们算得很清。

保护女职工,对法律法规而言只是增加了一纸规定,但对用人单位而言需要增加一定成本。直白地说,女职工的权益固然要保障,用人单位为保护女职工权益而付出的成本也不能忽视。比如,国家可以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助或用其他措施(比如减免相关费用)来弥补女职工特别保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就能够善待(至少是和男职工一视同仁)而不是歧视女职工。如此,用人单位就愿意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而不是冒着被谴责乃至被处罚的风险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至于那些减轻了经济负担却不肯承担女职工特别保护责任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要予以严处,以确保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落到实处。

总之,保障“痛经假”落地要两手抓:既要让法律法规“长牙齿”,也要从源头上增强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红笔:谢庆富   编辑:宁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