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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2月1日《新华每日电讯》)

现实生活里,涉及的各种经济纠纷案件很多。而许多案件的办理却遭遇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现象,不仅让法律的尊严打了折扣,同时还让本该得到正义的一方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案件胜诉了,而法院却无处可执行。“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有两种情况:其一,确实没有钱了;其二,不是没有钱了,而是被转移了,藏匿了。

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可构成犯罪,这是司法巨大进步。

其一,要让隐藏转移财产“无路可走”。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一旦被查证属实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仍拒不执行的,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任何试图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隐藏、转移财产来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无疑切断了行为人逃避执行的法律途径,使其“无路可走”。

其二,要让隐藏转移财产“无处可藏”。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了“无路可走”,还必须实现“无处可藏”。值得一说的是,此次还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这无疑也为藏匿转移财产堵死了一条路。另外,还需要提升技术手段,对恶意转移藏匿财产堵死“便捷之路”,要能够第一时间顺着线索找到被藏匿的财产,并且能从司法角度“原路返回”。

其三,要让隐藏转移财产“付出代价”。除了法律上的严厉打击外,社会舆论的谴责也将使行为人付出沉重的代价。在当今社会,诚信是每个人的基本素质,而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对于这种行为,社会将给予强烈的谴责,使行为人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一旦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其个人信用和未来前途都将受到严重影响。这样的规定无疑让法律的利剑更寒光闪闪了。

决不能让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加剧“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现象。既要让此类行为“无路可走”也要“无处可藏”!

(红笔:郭元鹏   编辑:宁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