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12月18日《羊城晚报》)
校园商超指的是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内部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商超的主要销售对象是中小学生、幼儿,而中小学生、幼儿最喜欢购买的商品当属食品,因此校园商超售卖的商品通常以食品为主。由于食品与中小学生、幼儿身心健康密切相关,所以有必要对校园商超的设置管理进行规范。
公众尤其是家长对校园商超的担忧主要有两个:一是怕校园商超销售不合格商品,特别是质量不合格、不健康的食品,可能会给孩子的身体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二是担心校园商超里的商品价格比市场价高,老师可能利用身份之便引导学生、幼儿购买校园商超商品,造成学生、幼儿家庭开支增加。
2023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原则上不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确需设置的,不宜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此番广东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给广大家长吃了一颗“定心丸”。
根据《意见》,有实际需求的寄宿制中小学可设置校园商超,原则上自办自管,确有需要也可对外承包。但不论是自办自管还是对外承包,学校都要加强校园商超监督管理,确保校园商超按照营业范围经营,所售商品应为师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日常必需品,食品方面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和新鲜水果。至于公众关心的商品价格问题,《意见》明确校园商超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学校自办自管的校园商超实行保本经营,对外承包的校园商超实行微利经营,家长无须担心孩子在校园商超消费会花冤枉钱。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已出,能不能见效,关键看落实。相关部门和地方要一起形成工作合力抓好《意见》落实,不得设置校园商超的坚决不允许设置,应该退出的督促退出,可以设置的加强监督,切实促进中小学生、幼儿学生健康成长。
(红笔:谢庆富 编辑:宁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