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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笔观察】低温津贴落地见效,劳动者权益保障更暖心

时间:2024-12-25 浏览量: 作者:谢庆富

入冬以来,大风降温接踵而至,这给户外劳动者的工作带来不小挑战。记者采访了吉林、山西、内蒙古、新疆等地区的户外劳动者,仅少数受访者表示“收到了低温津贴”,其余受访者均表示“不了解”。他们所在的地区,冬季平均气温在零下10摄氏度至零下20摄氏度。(12月23日《工人日报》)

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津贴。与高温津贴广为人知不同,低温津贴相当“冷门”,大部分劳动者没有听说过,拿到过的更是少之又少。

我国地域辽阔,全国各地夏季温差小,大部分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但是冬季地域温差较大,低温津贴难以成为全国性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当前,地处南方的地区中,只有上海的环卫行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了一线职工低温天气下露天作业的津贴制度,从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给环卫一线职工发放低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冬季特别寒冷的北疆地区中,也只有部分地区出台了关于低温补贴发放标准的规定,而且有的地区列明的发放条件比较苛刻,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如果劳动者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应当向劳动者发放230元/月的高寒岗位津贴。要么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要么设置的发放低温津贴条件苛刻,低温作业的劳动者普遍难以领取到低温津贴也就不足为奇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级》,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属于低温作业。2013年和2015年,我国先后把“冻伤”和“低温”纳入《职业病分类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因此,用人单位向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可有可无的施舍。对低温作业的劳动者而言,获得低温津贴是法定权利,若用人单位不支付低温津贴可理直气壮索要。

但在实践中,符合条件领取而未实际领取到低温津贴的劳动者,大多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并未向用人单位索要,也未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相较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担心维权可能会“节外生枝”,引来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为了那点低温津贴而失去工作“不值得”。2021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指导企业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其实也从侧面证明了低温津贴落实之难。

推动落实低温津贴,应从国家层面制定低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行政法规。这部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应清晰明确低温津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违法情形、处罚措施等,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操作性、强制性,让用人单位有规可守、劳动者有规可依。当然,出台法规只是第一步,法规出台以后,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推动法规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见到实效,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红笔:谢庆富  编辑:宁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