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请仔细阅读后购买,本品为×品牌火腿肠,因到期只能用于宠物饲养,品相好不变质,售出后不调不换。”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临期食品凭借“量大管饱还便宜”的特点刮起一阵“流行风”后,一些过期食品也在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堂而皇之地售卖起来。一些商家明知自己售卖的是过期食品,试图在详情页通过文字声明免责或者模糊概念诱人下单。(1月2日《法治日报》)
食品安全与人类健康密不可分,民众食用不安全的食品可能会导致一系列健康问题,甚至对生命造成威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即过期食品可能存在风险,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过期食品。
食品的保质期是食品生产者为确保食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品质和安全性而设定的期限。根据我国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中的定义,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例如0℃~4℃)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保质期给消费者划定了一个“放心食用”的期限,以便消费者知晓在某个时间段该食品是否可以食用,或者在何时食用口感、营养最佳。但食品腐败变质是一个持续的、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这个过程进展与贮存条件高度相关。也就是说,食品在保质期内并非一定安全,若贮存条件欠佳很可能提前腐败变质。同样,食品过了保质期并不一定就会腐败变质,若贮存得当也可食用。不过从保护人民健康的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因此,商家明知食品超过保质期而销售,属于违法行为。即便商家发声明提醒消费者自己所售为过期食品,也不能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妥善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纸声明无法为销售过期食品免责。
(红笔:谢庆富 编辑:宁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