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感”休假观根深蒂固,“一个萝卜一个坑”工作走不开,“干一天挣一天的钱”不工作就没钱挣……多年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情况不乐观。(2月24日《工人日报》)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影响甚至剥夺职工带薪休年假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明知自己可以理直气壮地带薪休年假,却迫于职业压力不能休、不敢休,或在形式上自愿放弃,从未真正享有带薪休年假权利。比如,有的劳动者“耻感”休假观根深蒂固,单位并没有明确要求不准休假,只是自己不好意思休假;有的劳动者因为单位职工数量有限,担心自己休假后工作没人做;有的劳动者单位工资实行计件,怕休假了单位不发工资……
用人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履行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不过,一些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尤其是小企业,会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任性制定年休假规则,使得不少劳动者难以享受完整的年休假,甚至连一天年假都没有休过。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面对“很香”的带薪年休假,只能暗地里“狠想”。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明确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这一对职工十分友好的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2020年人社部对60个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的调查数据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含可放寒暑假的单位)且具备休假条件(工作满1年)的职工中,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数比例为60%左右。其中,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较好的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带薪休假的执行情况相对较差。如果只统计民营企业职工,远超一半的人没有享受到带薪休假。30年过去,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如此不理想,确实让人心里五味杂陈。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假、变相阻挠职工顺利休年假,或者职工未休年假但拒绝支付补偿金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却没有或不用付出代价,那么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就可能一直糟糕下去。直白地说,只有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让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带薪年休假制度才能真正得到落实。
具体而言,就是要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带薪休假制度监督检查,将落实带薪休假情况作为用人单位奖惩、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通过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倒逼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除此以外,还要做到两点:一是加强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款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自觉性,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二是打消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思想顾虑,既协调解决好用人单位因用工成本和生产运转引起的落实制度不积极、不主动的问题,也解决好职工担心影响工资收入和职业晋升而不想休、不敢休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全面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实并非有害无利。用人单位充分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一方面有利于职工恢复体力、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能够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为单位创造更多更大的价值。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仅可以展现出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而且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有利无害,当从之。
(红笔:谢庆富 编辑:宁云平 责编: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