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在深圳工作的女子称,她发现在最新的热播剧中,有一段去年自己还在香港读研时,和朋友在维港摩天轮下游玩拍照的镜头,大约不到2秒,还配了一句台词,而自己对此并不知情。4月18日,当事人“思思”告诉记者,虽然拍摄方式并不周全,但还是感谢剧组记录了这美好一刻,自己不介意也不会追究。
该女生游玩无意间被拍进电视剧是否属于侵权,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这种“偶然入镜”不会构成侵权。如果一个人在游玩时被拍进电视剧,且画面中她的形象并非主要焦点,而是作为背景出现,那么这种使用未必构成侵权;如果这个人的形象在画面中非常突出,成为主要焦点,且未经其本人同意就被用于电视剧中,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
尽管当事人在事后表示“不介意也不会追究”,不等于这样“偶然入镜”在当时一定不会构成侵权。“还配了一句台词”,可见不是完全作为背景出现的,这就增加了侵犯肖像权的嫌疑度。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肖像的;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的。显然,“思思”的“偶然入镜”,具备这两个要件。至少在当事人未表示“不介意”之前,有可能发生了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未经本人同意,将其肖像入戏并上市传播,就涉嫌侵犯肖像权。
此外,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如果该女生对被拍摄并不知情,就谈不上经其同意,这样就将她的形象用于电视剧中,这可能还涉及侵犯她的隐私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这个路人能看清正面面容,未经其同意就将其拍摄下来并进行商业播放,并从中获利,就应该归为侵权行为。据说好莱坞大片在拍摄时,所有出现在镜头里的人都会作为群众演员对待,并且支付相应费用,以求取得此人形象授权。但在我国,很少有剧组这样做,也没听说过因此遇到什么麻烦或惹上官司。剧组拍戏,往往拍起来外景一扫街,拍到谁就是谁,乏有人为此去较真儿。从道德层面看,会被认为是一种为人厚道的表现;而用法治的视角观之,就成为权利意识淡薄的社会短板。群体性维权意识不强,以前瞻的目光看,未必有利于社会治理层面的现代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从法律的视角衡量,一个人的肖像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不是想用就用的,弄不好是应该吃官司的。但对“思思”意外入剧事件,当事人在知情后明确表示“不介意”和“放弃追究”,似可认定为事后追认的同意行为,自然也就无所谓构成侵权了。
(作者:张全林 初审:陈超 二审:宁云平 责编: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