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村民卢丽因拒绝预存200元水费状告供水公司,这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供用水合同纠纷,实则折射出公共服务领域长期存在的规则模糊地带。在智能水表推广的背景下,这场争议的核心早已超越个案本身——当技术升级与商业规则交织,当企业惯例与用户权益碰撞,究竟该以何种标准界定公共服务的边界?这一追问不仅关乎千万用水户的切身利益,更触及垄断行业改革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层命题。(6月15日澎湃新闻)
智能水表的技术优势本无可厚非。从人工抄表到远程计量的转变,确实能提升供水管理效率,也为用户提供了缴费便利。但技术进步的善意一旦被附加不合理条件,便可能异化为权力的滥用。本案中,供水公司以“免费更换”为由,要求村民预存两倍于年均用水量的费用,更以“不预存就拆旧表”的方式施加压力,这种将服务升级与强制消费捆绑的做法,本质上是利用垄断地位对用户选择权的剥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用户因水表号错误申请停用水阀后,账户仍在持续扣费,判决生效后企业也未及时整改——这种管理漏洞背后,暴露出公共服务主体对用户权益的漠视,更凸显了权力失衡下的规则失灵。
争议的焦点在于预存水费的合法性。供水公司援引《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中的“水费计提”条款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亦以“符合条例精神”驳回用户诉求,但这种解释显然存在对法条的误读。从立法本意来看,条例中“水费计提”的规范对象是供水单位,要求企业从已收取的水费中提取资金用于设施维护,而非赋予其向用户超额预收费用的权力。这种将企业运营成本转嫁为用户义务的逻辑,不仅混淆了“计提”作为会计术语的本质内涵,更忽视了公共服务应以公平自愿为前提的基本原则。
更深层地看,当国有控股的供水企业以“政策依据”为由强制预存,实则是将行政资源与市场权力混为一谈,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专项整治的“预付费用强制收取”现象,在八年后的农村地区以新形式重现,这本身就值得监管层警惕。
这起案件的社会价值,远超个案的胜负结果。在公用事业领域,用户长期处于“惯例即合理”的被动接受状态,企业往往以“行业习惯”为由固化利益格局。卢丽的较真,恰恰打破了这种“理所当然”的思维惯性:当供水公司将“预存率达80%才安装”作为推进标准时,当村民因“担心断水”被迫预存时,所谓“惯例”早已偏离法治轨道。这种对既有规则的质疑,本质上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体现,更是推动公共服务法治化的必要张力。对企业而言,智慧水务的核心应是服务升级而非管理强权,若以技术之名行强制之实,只会消解公众信任;对监管而言,需厘清“政策支持”与“商业行为”的边界,避免条例精神被异化为利益输送的工具。
在8万户村民已完成预存的背景下,卢丽的坚持或许显得有些孤独,但这种对“不合理惯例”的较真,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公共服务的本质是保障民生,其任何改革都应建立在尊重用户权益的基础上。更换水表是否需要预存水费?答案不应由企业单方面规定,而应诉诸法律的明确界定与公众的普遍认同。当技术便利与法治精神相向而行,当企业自律与监管到位形成合力,才能真正实现“智慧水务”的惠民初衷——这不仅是对个案公平的追求,更是对整个公共服务领域规则体系的重塑。
(作者:关育兵 一审:乐言 二审:宁云平 责编: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