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7月6日报道,近日,男子顾某收养5岁女童小优后,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长期实施性侵,直至小优中学时向同学倾诉,经班主任、学校政教处、校长及司法所的层层上报,警方介入后才揭开这起持续多年的恶性案件。更触目惊心的是,顾某还对另外4名未成年女孩实施了侵害,最终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死刑。这起案件中,从同学举报到学校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处置,恰是强制报告制度发挥实效的典型样本,也让我们看到:唯有制度性力量介入,才能打破未成年人受侵害时“沉默的螺旋”。
在小优长达数年的受侵害过程中,强制报告制度的价值在两个关键节点显现:一是当同学察觉异常后,班主任没有将其视为“孩子间的玩笑”,而是立即启动校内上报流程;二是学校政教处主任在核实情况后,没有选择内部消化,而是果断求助司法所并报警。这种环环相扣的处置链条,正是2020年最高检等九部委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所期待的“制度反应”——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者的“道德自觉”转化为“法律义务”,让教师、医生等“第一发现人”成为阻断侵害的第一道防线。
回溯案件细节,若没有同学的正义感,若班主任忽视了孩子的倾诉,若学校在上报时犹豫不决,顾某的罪行可能仍被掩盖。数据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受侵害线索相当比例来源于医院或学校,这印证了强制报告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往往因认知局限或胁迫不敢主动求助,而教育、医疗等领域从业者与孩子接触密切,最有可能发现异常。如本案中,小优进入中学后才具备向外界表达的能力,而同学与老师的“及时报告”,恰如在密不透风的侵害黑箱上凿开了一道光。
强制报告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沉默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围困。在传统观念中,家庭内部事务常被视为“隐私”,甚至侵害事件也可能被曲解为“家丑”,这种认知盲区恰恰为施害者提供了温床。制度将报告义务法定化后,明确规定“发现即报告”是从业者的刚性责任,而非可选择的道德行为。正如检察机关所言,有效落实该制度是“及时发现、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它通过法律威慑力,倒逼学校、医院等机构克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惰性,让潜在的施害者明白:侵害行为终将在制度监督下无所遁形。
但制度效能的充分释放,仍需配套机制的支撑。一方面,需加强对强制报告义务人的培训,明确“哪些情形属于应当报告的范畴”。比如淤青、恐惧、异常行为等可能是受侵害的信号,从业者需具备基本的识别能力;另一方面,应建立更便捷的报告渠道与反馈机制,避免因流程繁琐导致报告意愿降低。此外,对报告人的保护机制也需完善,防止其因履行义务遭受报复,让“敢报告”成为社会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司法机关的快速响应与严惩态度,也为制度运行注入了公信力。顾某被判处死刑,彰显了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立场,这种“严惩”与“严管”的结合,形成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双重防线。当强制报告制度让侵害线索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当法律对施害者施以最严厉的惩戒,才能真正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
从“小优们”的遭遇中,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不能仅依赖个体良知,更需制度性护航。强制报告制度如同社会的“神经末梢”,唯有每个义务主体都绷紧责任之弦,才能让隐秘的伤害在第一时间被感知、被阻断。这起案件的告破,既是正义的胜利,更是制度的胜利。它证明,当法律将“保护未成年人”从道德倡导转化为刚性规则,当全社会形成“发现必报告、报告必处置”的良性循环,孩子们才能在更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作者:黄鹤权 一审:乐言 二审:宁云平 责编: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