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促进全民阅读,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增强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全民阅读事业从“政策引导”迈入“法治保障”的新阶段。这是为全社会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筑牢制度根基,让书香浸润华夏大地,助力文化强国款款而来。
时代呼唤阅读立法,为文化发展筑牢制度支撑。阅读是人类获取知识、启智增慧、培养道德的重要途径,是传承文明、提升国民素养的核心途径。提倡多读书,建设书香社会,不断提升人民思想境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中华民族的精神世界就能更加厚重深邃,阅读从来不止是个人精神追求,更关乎民族精神底色与国家发展潜力。当下,我国正处在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的关键时期,亟需以全民阅读凝聚思想共识、厚植文化自信,破解当前阅读推广中优质内容供给不足、城乡阅读资源不均、服务保障体系不完善等现实难题。从街头巷尾的社区书屋到数字终端的线上阅读,全民阅读需求日益多元,但碎片化阅读充斥生活、功利性阅读消解价值等问题仍客观存在,亟需通过立法明确方向、规范路径、强化保障。阅读,可以让人得到思想启发,树立崇高理想,涵养浩然之气,时代呼唤阅读。《条例》的出台,正是顺应时代发展大势的必然选择,立足我国全民阅读发展现状,精准回应群众对优质阅读资源的迫切需求,又紧扣文化强国建设目标,为全民阅读工作提供了系统性、全局性的制度遵循,让阅读推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新时代文化建设注入法治动能。
条例彰显法治价值,构建全民阅读普惠生态。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以“促进全民阅读,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增强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目标,构建起覆盖全人群、贯通城乡间、融合新载体的阅读促进体系,尽显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普惠性。在推广维度上,《条例》明确每年4月第四周为全民阅读活动周,鼓励结合地域行业特色开展多样化阅读活动,培育特色阅读品牌,引导公众多读经典、提升精神境界,让阅读融入日常、成为风尚。在服务维度上,《条例》聚焦阅读设施建设,要求统筹规划公共图书馆、社区图书室、农家书屋等城乡阅读阵地,推动车站、机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增设阅读设施,支持实体书店创新发展、数字阅读优质供给,让阅读资源触手可及;同时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区必须配套阅读设施,严禁擅自拆除或改变阅读设施功能,从硬件上筑牢阅读服务根基。在保障维度上,《条例》突出精准赋能,重点扶助农村、革命老区、边疆地区等欠发达区域阅读工作,强化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阅读保障,通过阶梯阅读计划、无障碍设施建设、适老服务优化等举措,推动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让每一个人都能平等享有阅读权利,真正实现“全民覆盖、普惠高效”的阅读服务目标。事有所成,必是学有所得;学有所得,必是读有所获。《条例》用法治力量,让阅读成为每一个地方的公共福祉,保障每个公民的阅读权利,助力每个公民成为享受阅读幸福者。
阅读凝聚精神力量,为文化强国注入不竭动力。书籍是人类知识的载体,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天下第一好事,还是读书。”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崇读尚学的传统,从“耕读传家久,诗书继世长”的家风传承,到“腹有诗书气自华”的个人追求,阅读始终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条例》以立法形式守护阅读初心,本质上是守护民族精神根脉、激活文化创新活力。从个人层面而言,坚持阅读能涵养品格、增长才干,让人们在书籍中汲取智慧、坚定信念,在潜移默化中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思想道德素质与科学文化素养;从社会层面而言,全民阅读能涵养文明风尚、凝聚社会共识,当阅读成为全民自觉,家庭会因书香更和睦,社区会因文脉更和谐,整个社会会因文化滋养更具温度与力量;从国家层面而言,阅读是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通过阅读传承中华文脉、吸收世界精华,能增强全民族文化自信,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强大知识力量。全民阅读能够坚定文化自信,厚植家国情怀,能够增强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筑牢思想根基、凝聚精神合力。
最是书香能致远,法治护航是关键。阅读关乎个人的成长,更关乎民族的未来。《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公布施行,是全民阅读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各级政府需压实责任、细化举措,将《条例》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完善阅读服务体系、丰富阅读供给内容、创新阅读推广模式;社会各界需积极参与、协同发力,共同营造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浓厚氛围;每个公民需主动参与、坚持阅读,让阅读成为生活习惯、精神追求。我们相信,在法治护航下,全民阅读必将蔚然成风,书香气息必将浸润华夏大地,文化强国建设必将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因书香力量气势澎湃而更加步履铿锵。
(作者:殷建光 初审:乐乐 二审:宁云平 责编: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