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全民抗疫,有一个群体十分特殊。他们不像白衣战士坚守救治一线,也不是像社区工作者在防控战场力挽狂澜,但他们活跃在医院、社区和保供等许多重要工作场合,哪里都离不开他们,他们就是形形色色的志愿者。
说志愿者形形色色,是因为在这一场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事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志愿者称呼存在一定泛化的现象,它突破了《志愿服务条例》关于志愿者的界定。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概念的“志愿者”是有限的,但作为普遍存在的“志愿服务”是无限的。随着疫情进入尾声,厘清二者的关系很有必要。
与大家多年所说的“好人好事”不一样,与“好人”意义相近的志愿者是国际通用的名称。法律意义上的志愿者,需要向志愿服务组织注册,通过审核批准,才能获得这个身份。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在这场轰轰烈烈的战“疫”中,许多志愿者充分理解和体谅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特殊性,自带干粮、自带装备,奋勇参战,用实际行动彰显了责任和担当。他们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价值。
武汉的快递小哥汪勇变身成为接送金银潭医院外地援汉医务人员的专职司机;54岁的何辉奔赴各大医院,帮忙运送物资,义务接送医护人员,最终因染病牺牲;90后党员邵剑昭做百步亭社区居民的“勤务兵”,为居民组织团购垫付10余万无;武汉某高校的“本禹志愿服务队”为抗疫人员的子女在漫长的疫期提供成长菜单;靳官萍、杨军等人向招募方郑重提出申请、经过审批,最终成为中国疫苗接种志愿者……他们都是武汉抗疫志愿者中的杰出代表。
但是,笔者所见由媒体报道的有些“志愿者”,就不一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志愿者。某报报道,“接市委组织部通知,市国资委要求29家国有企业万名党员干部进社区”,这篇报道称进社区人员为“社区志愿者”;某报报道,某基层工作者响应单位党委号召,毅然从休假的外地返回武汉工作岗位,做保供工作,也被称为加入了志愿者队伍。某报报道,在疫情防控期间,某人大代表牵头成立的“劳模(工匠)战疫情先锋队”,称为志愿服务队,以此履行代表职责。
在笔者身边,有“下沉人员”被称为志愿者的;有社区工作者做了超出职责之外的公益被当成志愿者的。有夫妻开着私家车到车站、医院和社区去帮忙的;还有朋友主动牵头为小区做团购,随机帮助社区做居民工作的。旁观者也当他们是志愿者。
是否可以说,如果招募方没有得到授权,或上述人员没有履行到志愿服务组织注册和申请审批手续,就不能被认为是志愿者呢?因为很多人都是在特殊情况下履行岗位职责,且并不具备无偿性的法定刚性。一些不图报酬,无偿付出劳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多做些工作的,可以被认为是志愿服务、志愿劳动或者义务劳动。在一定意义上,他们是区别于志愿者的“义工”。
至于“大连小伙坐高铁误入武汉,滞留医院搞卫生日赚500元”,有媒体报道称他为“志愿者”。对此,中青报已经有报道,认为那是明显地将有偿劳动与志愿服务给混淆了。
将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与非志愿者(义工)的志愿服务,与本质上的职务行为,与有偿劳动区别开来,不是否定后三种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劳动价值,这些劳动都是抗疫不可或缺的部分。“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他们都应该获得社会的尊敬,各自的权益都应该得到相应的维护。
区别的意义在于:一是维护志愿者崇高的道德品质,保持队伍构成及功能的纯洁性。因为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方面的关系;二是很多组织行为或有偿行为的劳动者冠以“志愿者”之名,有的并非恶意盗用或有意混淆,而是出于对志愿者的价值认同。但因为以志愿者之名,反过来可能弱化职务的法定要求,或因志愿者之名,损害履职者的正当权益;三是建设和招募志愿者队伍,要明确和落实授权程序,减少模糊空间。同时要在法规上为志愿者之外的志愿服务留有空间,让它具有自己的合法性。
总之,按照《志愿服务条例》的要求,志愿者队伍总是有限的。由于各类职务人员向社会提供职务之外的服务有无限的空间,由于许多没有加入志愿者队伍,但无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人大有人在,能量巨大,故此志愿服务是无限的。正确区别开来,有利于实现志愿服务事业的更好发展,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劳动队伍的活力得到更加充分的释放。
(红笔:易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