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出台,标志着容错纠错工作在湖北全面启动。该办法在坚持严的主基调的前提下,旨在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干部敢担当、敢作为,不乏亮点。办法明确,8种情形可容错,4种情形可免责,3种情形可减责,4种情形不容错,使容错纠错细化精准,更便于操作,既能防止“纪律松绑”,又能预防“容而不纠”。
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为现象,受到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有干部自身的因素在,但也有功利性导向作祟。如在各类攻坚克难工作的考核检查中,一张表没填好就可能处理人,一个问题没答好就会扣分,只看形式上的东西,不讲实际情情况,看似对干部要求很严格,实际上并无益于工作落实。一路下走来,就会形成“干不如看、看不如唱”的“洗碗效应”。你要看那些表格、痕迹,基层一线肯定会把精力放在做账上,你要揪住工作实效问出个子丑寅卯,那基层干部就不敢虚于应付。这个道理并不复杂。
认识到这一步,还只是表象,深层里还是一个推动工作的机制问题。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工作效果的多样性,干部有没有认真履职尽责,不能只看效果不讲过程。越是基础差、底子薄的地方,越需要大胆试、大胆闯,这就可能出现失误,还可能与检查考核的条条对不上标。遇到这类情况,怎么评价下结论?恐怕还得从实际出发,有一个容错纠错规范。真正让大胆干事的干部不吃亏、不受委屈,干部干事创业才不会瞻前顾后。
用好容错机制,重在划清边界、明确底线。有了容错纠错机制和操作办法,干部才能放心大胆谋事干事,有了铁律严管,干部才能干正事干好事。二者如鸟之两翼,是干部成就事业振翅高飞不可或缺的条件。容错不是个筐,啥都可以装。容错纠错之“错”,并非指行为本身违法违纪,而是指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甚或造成一定损失,形成了否定性后果。弄清楚容错纠错之“错”,才能用对用足这一保护性机制。
把容错纠错与严管有机衔接,是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键。容错纠错工作办法的出台,明确情形,列出清单,为具体操作提供了实施把手。问责是纪检部门的职责,容错纠错主要由组织部门牵头。建立常态化沟通会商机制,对可能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案例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商定是否予以容错免责。常态化的沟通会商,不仅可以实现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之间的权力制衡,还可以有效防止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相互脱节导致制度“打”架,进而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力。
(作者系淮滨县委组织部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