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原创作品 > 正文

张欧亚:燃气事件,应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刑事责任

时间:2024-04-22 浏览量: 作者:张欧亚

按:十九世纪伟大的思想家说,当利润达到10%时,便有人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时,他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而当利润达到300%时,甚至连上绞刑架都毫不畏惧。

先辈若有在天之灵,有再惊世骇俗的预见,恐怕也难以想象他们竟敢如此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那不是百分之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一百,也不是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而是可以“绞死”两次以上的百分之八百二十四!



天下苦四大家族久矣。


继重庆燃气事件首发“爆表”后,本号老朋友、知名编剧李亚玲发博称:


“我在海南的两个月,成都家里居然产生了500多立方的用气量。”


更有甚者,有住户一个月的用气量,竟跳表到一万多元。



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做不到!


成渝燃气事件后,又爆出加油表偷油,水表偷水,电表偷电,手机偷流量。

到处都在收割,只要有一丁丁权力,每一个人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是这个时代的韭菜。


电表水表燃气表表里不一,

电费水费燃气費费尽心机。

.

水,电,油,气,四大家族的贪婪与旁若无人的嚣张引爆全网的切齿。


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这已不再是孤立的事件。


必须探讨事件背后的社会成因。


本文在此不就个案作具体的探讨。


我们只想追索一个深刻的问题——为什么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被收割流量的受害者?


这更是全社会需要急切共同面对的事物的本质!


图片



图片
图片  




是他们一开始就如此的张狂,贪婪,嚣张吗?


十九世纪一位伟大的思想家说过: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当利润达到10%时,便有人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时,他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而当利润达到300%时,甚至连上绞刑架都毫不畏惧。


先辈若有在天之灵,有如何超越时空的预见,恐怕也难以想象他们竟敢如此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那不是百分之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一百,也不是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而是可以“绞死”两次以上的百分之八百二十四!


这实在是惊世骇俗。



图片  



但是,按照以上的“预见”,他们刚开始一定也只是小心翼翼地,从百分之十,百分之五十,渐渐大胆起来的。


而这个过程的发展,也应该是从百分之十开始,我们一直的漠视与纵容,逐渐“壮大”起来的。


百分之一百,也不是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而是可以绞死两次以上的百分之八百!


百分之十时,没有人说话;


百分之五十时,可能有人在孤独中挣扎着说话;


百分之一百时,我们更多的人可能只是悄悄地旁观勇敢者在说话;


百分之三百时,再说话已经来不及了,每一个人都不可逃避地成为被收割的韭菜。



不禁想起本号欧亚地理札志曾记录过的这个片段:


要讲的这件事已过去久远,因此请原谅我在此省去域名。而关于专用技术名词,可能亦不尽准确,但事情是真实的——这里主要是讲,放任恶行及坏人的嚣张,给我们每个人所带来的伤害。


大约二十年前,某地有家公营肉联厂,为了不让猪肉在运输、流通过程中丧失水份,就悄悄注射一种凝固剂——翻译一下,凝固剂的作用就是,比如你早上摆到摊铺时是10公斤,到了下午依然会保持在10公斤或接近10公斤,不会因液体流散过多而减枰。


这种凝固剂对人体肾脏会造成严重损伤,通常也只有小商小贩偷偷摸摸干这种勾当。


但一家公营企业竟然做这样伤天害理的事,内部有良心尚在的职工,他们也看不下去了,就密报了媒体。


记者暗访掌握真实情况后,准备见报时,某司找到领导以影响安宁为由,压下了消息。


这事就此不了了之。


但压下报道,无疑造成了这样的恶果:他们再注射凝固剂时,可以不用再偷偷摸摸了,可以正大光明地干这种艹蛋的事了。


报道未能公开报道,事情没能促成解决,我们自己也成为唐吉诃德,沦为实际的帮凶。


其实,回到成渝燃气爆表事件本身,又何尝不是如此?!



所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是帮凶”,是因为我们漠视和相关部门放任的结果。


长期以来多数人以事不挂己,而成为匆匆的看客,只有少数的良心媒体孤独地,且还冒着指责和封号的风险。


必须一探头就打,群起而攻之。


成渝燃气事件的发展,远远超过了思想家所论述的“百分之三百”的底线,这也远远不是退款并免职所能了之的问题了,必须上升到法律解决的层面!


对此,于建嵘教授旗帜鲜明地提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于建嵘指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此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一般都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人员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并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在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2、此罪的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重庆燃气公司与用户是合约关系。现在的问题是,此公司是否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了真相。


3、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邓飞则在微博中表示:


个人私自改了气表,电表,水表,会被视为盗窃罪,属于刑事犯罪,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1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


无论如何,成渝燃气事件,必须提升到法律层面,追诉判处直接责任人刑罚。


如此,始能体现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秩序,彰显法律的尊严。


(全文完)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文:张欧亚

编辑:胡文江

鸣谢:熊茂垠  李刚  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