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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笔快评】利剑高悬,让腐败“障眼法”无处遁形

时间:2024-07-05 浏览量: 作者:乐兵

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通过投资入股等隐蔽手段大肆接受利益输送;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近一段时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一系列新型腐败案件,曝光了腐败利益输送的新手段,不断压缩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斩断利益交换的链条,让腐败“障眼法”无处遁形。

用新手段掩藏“你给钱我办事”为目的,是反腐败进入深水区后腐败利益输送“往深处钻”“往隐处藏”的表现。当下,有的在职时先办事、离职后再收钱,实现权力延迟变现;有的以市场交易为掩护,低价买入房产或物品后高价转卖给请托人谋利;有的“政商合体”,利用职权承揽工程,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有的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东”隐居幕后,以亲友或特定关系人名义代持股份,搞幕后操纵;有的拉长利益兑现时间,通过“期权变现”,实现“延期兑付”等等,一些腐败分子披着貌似合法经济行为的外衣,干着贪污受贿的不法勾当,行为更加隐蔽复杂,手段堪称“高明”,既在暗处获取了权力寻租的实际收益,又在明面上与贪腐划清界限、规避了暴露风险,让腐败行为更难被发现。这也说明,在某些领域、某些地方,腐败的暗流仍在涌动,反腐败高压态势仍不能松劲。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党中央对隐形腐败新型腐败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强调纵深推进反腐败能力建设,要求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司法实践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以收受干股方式收受贿赂、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10种贿赂形式,是典型的新型腐败行为。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传统腐败外在形态上的伪装变异、翻新升级,腐败主体趋于隐匿,腐败行为披上各类外衣,但是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腐败利益如何腾挪转化,其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变。只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抽丝剥茧,通过数据关联、碰撞比对、筛选分析,发现隐蔽问题线索的精准度,以科技手段赋能监督办案,让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腐败问题必然会“现出原形”。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事实一再证明,与党纪国法背道而驰的“贪腐把戏”,只不过是心存侥幸、自欺欺人罢了。这也警示党员干部,要以正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 不断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从内心深处除掉腐败的种子,筑牢“不想腐”的堤坝,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永葆共产党员清廉的政治本色。

(红笔:乐兵  编辑:宁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