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校内踢球致十级伤残,上海法院判学校和铲球学生无错不赔。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学校及当事学生均不承担责任。“挺好的判例。以前学校责任过重,出于安全考虑学生现在课间十分钟都不能上操场。”“应该要积极引进保险,不然学生正常体育活动都因怕风险而缩水就得不偿失了。”这起判例也引起各方关注和思考。(8月20日《绍兴晚报》)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学校往往被学生或他人以管理等失职告上法院,无辜担责,造成的恶果也很明显,尽管社会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各级学校就是不敢对社会开放运动等场所,中小学学生的课间十分钟都只能在教室原地踏步,成为民众苦不堪言的大笑话。这是法律的错?法在向不法让步?不是的,归根到底不是法律的错,而是司法实践中,一些部门不敢大刀阔斧,不敢旗帜鲜明地用好“无错不赔”的法律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核心体现,即因自身过错侵犯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过错为归责的基础。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能免除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整个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根基所在,参与“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无错不赔”,法有明文规定。
文体活动参与者不担责。《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回溯上述事件,小浩作为足球比赛运动的参与者,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小跃的故意,行为上也没有犯规或故意碰撞的情形,对于小跃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小浩及其监护人不应对此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显然,这个判决合法合理合情,大快人心。
文体活动组织者不担责。学校设置符合学生的年龄、体质要求的课程,组织中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是正常的体育课教学,并非需要通知监护人或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活动。学校在课程安排,场地设施,安全教育,救助职责等方面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职责,不担责。“上海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是正常的体育课教学,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就是充分贯彻落实了“无错不赔”的法律原则。
坚决打破“我伤我有理”“我弱我有理”“我闹我有理”等歪理的干扰,旗帜鲜明地作出“无错不赔”判决,这是一个良好的风向标。看看学校封闭的假期运动场馆,看看课间十分钟学生可怜巴巴的眼神,上海法院判学校和铲球学生无错不赔,可谓是一场普法教育的及时雨,我们太需要这样“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无错不赔”的好案例了。
上海法院判学校和铲球学生无错不赔,就是要向世人表明:在处理体育课上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引起的纠纷时,人民法院既要考虑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要考虑学校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不应过分苛责组织体育活动的学校和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只有推动“无错不赔”大胆前行,积极引进保险等保障措施,才能避免社会出现一损俱损的不利局面,推动学校运动馆等场所适当开放,推动体育教学更好地健康前行。
(红笔:李云勇 编辑:宁云平 责编:文江)